律师:管理员和管理单位共同承担
本报讯(记者崔志梅)汽车停放在停车场却被其他车辆剐蹭,事后责任认定成难题。近日,市民崔先生就遇到了此类问题,在无法找到肇事车辆时,究竟应该谁来承担责任?
据崔先生讲述,他将车辆停放在市某医院对面的便道上,并向车辆管理人员缴纳了两元停车费,没想到办完事回到停车场时,汽车被剐蹭。崔先生告诉记者:“停车时旁边的车位都是空的,办完事回来,却发现汽车左车门出现了一道特别长的划痕,而
且车门的钣金也凹进去了一大块。从现场的痕迹判断,应该是其他车辆倒车时发生的剐蹭。”崔先生将情况告知停车场管理员,管理员也认定了崔先生的推断,但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记者赶到现场时,发现情况确如崔先生所说,车身划痕明显。对于崔先生提出的赔偿责任,管理员则表示:“我只负责看车,不负责赔偿,谁撞的谁赔偿。”双方争执不下,记者联系了停车场所属的停车管理公司,一位韩姓主任看到现场后表示:“首先
应该界定事故是否是在停车场发生的,这个需要调取摄像头查看录像,这个举证工作应由车主来做。关于赔偿问题,公司的原则是谁看管谁赔偿,我们是转包给了管理员个人。”
随后,记者采访了市公安局停车办的工作人员,他表示:“在没有找到肇事者的情况下,责任应该由管理员来承担,如果管理员没有偿还能力,管理公司可以适当进行补偿。”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的冯家泉律师则认为,停车场本身就属于社
会公共资源,而公共资源只能由政府下属的机构进行管理,承包给个人的这种做法首先在法律上就属于不被承认的合同关系,所以停车场管理单位肯定要对此负责,管理员和停车场管理单位也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对于举证问题,管理员首先应在车辆停放时就对车辆进行外观大致检查,出现问题提前告知车主。如果此项工作未做到位,发生事故时,相关证据则应由停车场相关人员来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