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成安县人民法院(2014)成民初字第1114号民事判决书、(2017)冀0424执466号及46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据国家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我局将李青芬坐落在:(1)、邯山区秀水路36号南湖花园(二期)21-804号房屋(面积:83.15平方米;用途:住宅),房屋所有权证号0101207770;(2)、邯山区秀水路36号南湖花园(二期)21-805(面积:70.77平方米;用途:住宅),房屋所有权证号:0101207859共两套房屋过户给张娅馨。
李青芬上述两套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自公告之日起作废。
邯郸市国土资源局2017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