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曲周县人民法院(2016)冀0435民初1435号民事判决书、(2017)冀0435执23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和(2017)冀0435协23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据国家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我局将申建忠坐落在丛台区滏东北大街188号连城别苑散花坊3-1-2号房屋(面积:141.77平方米;用途:住宅)过户给袁治宇。
申建忠上述房屋的0101126573号《房屋所有权证》自公告之日起作废。
邯郸市国土资源局2017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