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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3月2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通告

邯政告〔2015〕11号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商品房交易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

二、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预售商品房的,受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依法设立,取得营业执照,并在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受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理不符合预售条件的商品房。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房地产广告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不得发布虚假的广告。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楼盘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广告。

(二)应当执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预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应当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

(四)应当在申请预售许可前开设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并与开户银行、监管部门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商品房购房款应交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房价款。

(五)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本项目的工程建设,不得挪用。四、关于对违规预售商品房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外宣传或销售不能确定具体位置的房屋,涉嫌非法集资或合同诈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二)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尚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外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预付款性质的费用进行销售的,属违规预售行为,由房产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三)未按规定实行商品住房明码标价、哄抬房价或价格欺诈的,由物价部门依法查处。

(四)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违规发布房地产预售广告,或者房地产预售广告未载明预售许可证书号的,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

(五)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代理不具备预(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由房产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六)未按《邯郸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规定将售房款交至在房管部门开设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和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产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五、对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在依法查处的同时,由新闻媒体曝光,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直至清出房地产市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要依法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不得违规预售商品房;购房者应理性选房,购买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以防利益受损;各职能部门要依法加强商品房市场的监管,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六、本通告有效期为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

邯郸市房产稽查执法大队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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