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鹏 王增锁
早高峰地铁十分拥挤,乘客邵某被挤致骨折,并因此失去工作。近日,邵某将地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共计5万余元。日前,北京市石景山法院受理了这起乘客起诉地铁公司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6月9日《京华时报》)
类似的牵连到公共服务的诉讼并不少见,比如公交车上摔伤起诉公交公司,路上被凸出的路沿石或坑洞绊倒状告市政部门等等。虽然我们不能完全依据经验来判断,但最后诉者与被诉者共担责任的结局却也显而易见。因为最起码,诉讼的市民自身未必没有责任,而相关服务企业、市政等也存在管理漏洞。
但面对类似诉讼,当事者双方显然又都相当无奈。比如站在乘客的角度来说,地铁公司提供了地铁交通服务,自己买票享受这项服务,享受服务的目的无非是乘车达到目的地,谁能想到会被挤伤?谁又愿意被挤伤呢?被挤伤的意外和伤痛,固然有乘客自身的原因,比如你不挤肯定就不会有骨折的事情发生,但如果不挤就意味着买了票却坐不上车。面对无奈现实带来的两难选择,乘客有什么办法来保证自己100%的安全?
而站在地铁服务者的角度,提供地铁交通服务为的是将乘客安全送到目的地。没有哪个地铁公司希望有人挤伤,但奈何乘客太多,都有乘坐地铁的权利,对谁说不,让谁排在最后,谁都不愿意,如此人挤人,最后挤骨折了,地铁公司也很无奈,也是受害者。
当然,于法律责任上而言,乘客与地铁公司各自应承担的份额或许并不难划分。但划分了责任,地铁站人挤人的问题就能够有所改观吗?乘客邵某得到了赔偿,就能保证其他乘客可以免除被挤伤的风险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要改变地铁等交通工具人挤人现象,特别是高峰期一片混乱景象,一方面需要乘客提升安全意识、规则意识,需要地铁公司加强管理,需要实行错时上下班等制度,需要加强与加大城市交通服务量与质的共同提升,但这明显都是治标难治本。因此,更重要的另一个方面在于,我们要回到城市职能疏解等办法上去,从根本上给城市交通服务减轻工作压力,让被挤伤等意外事故永远是极少的个案,最大限度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