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持卡人死亡继承遗产偿还钱款

2020年12月11日

2015年8月,徐某向某银行申办信用卡并消费。2016年6月,徐某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此前未按约定履行信用卡还款义务。截至2020年10月,徐某拖欠借款本金116661.35元、应收利息60557.23元、应收费用21102.25元。为此,某银行将徐某第一顺序继承人妻子王某、儿子徐甲某、母亲郑某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返还原告某银行上述信用卡欠款本息。

庭审中,原被告对信用卡欠款的事实均无异议,但对还款责任主体争议较大。三被告辩称,持卡人徐某系其个人债务,未用于家庭生活,三被告的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原告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此外,法院查明,持卡人徐某名下一套房产现已变更至三被告名下。

法院认为,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其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鉴于持卡人徐某名下一套房产现已变更至三被告名下,徐某生前所负信用卡欠款本息应由三被告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予以偿付。

据此,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返还原告某银行信用卡借款本金116661.35元、应收利息60557.23元、应收费用21102.25元及律师费、诉讼费等。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