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告

2019年09月19日

根据邯山区人民法院(2018)冀0402民初742号民事判决书,(2018)冀0402执1326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据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我局将被执行人谢桂荣下列房产登记到申请执行人李海龙名下。因为谢桂荣下列房产未进行过产权登记,所以我局根据邯山区人民法院的代为登记申请,先为谢桂荣下列房产进行代为登记(不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然后直接登记到李海龙名下。如有异议者,请在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将为李海龙颁发下列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

邯山区水厂路西216号赵都新城盛和园4号楼2单元701号,建筑面积:91.34平方米,用途:住宅。

邯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9月19日

邯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告

根据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邯市民一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2018)冀04执恢6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据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我局将被执行人李金珉和廖碧秀夫妻共有的下列房产登记到申请执行人付永利名下。因为李金珉和廖碧秀下列房产未进行过产权登记,所以我局根据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代为登记申请,先为李金珉和廖碧秀下列房产进行代为登记(不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然后直接登记到付永利名下。如有异议者,请在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将为付永利颁发下列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

丛台区中华北大街702号天琴大厦1-2-2602号,建筑面积:105.34平方米,用途:公寓式办公。

邯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9月19日

邯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告

根据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邯市民一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2018)冀04执恢6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据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我局将被执行人李金珉和廖碧秀夫妻共有的下列房产登记到申请执行人付永利名下。因为李金珉和廖碧秀下列房产未进行过产权登记,所以我局根据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代为登记申请,先为李金珉和廖碧秀下列房产进行代为登记(不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然后直接登记到付永利名下。如有异议者,请在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将为付永利颁发下列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

丛台区中华北大街702号天琴大厦1-2-2603号,建筑面积:140.41平方米,用途:公寓式办公。

邯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9月19日

邯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告

根据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邯市民一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2018)冀04执恢6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据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我局将被执行人李金珉和廖碧秀夫妻共有的下列房产登记到申请执行人付永利名下。因为李金珉和廖碧秀下列房产未进行过产权登记,所以我局根据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代为登记申请,先为李金珉和廖碧秀下列房产进行代为登记(不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然后直接登记到付永利名下。如有异议者,请在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将为付永利颁发下列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

丛台区中华北大街702号天琴大厦1-1-2301号,建筑面积:140.41平方米,用途:公寓式办公。

邯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