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一委一庭三中心”建设的决定

2018年10月24日

(2018年10月23日邯郸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邯郸市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一委一庭三中心”专项工作情况的报吿》,会议同意这个报告。

会议认为,“一委一庭三中心”工作是我市一项创新性工作。这项工作整合了各方力量,实现了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优势互补,完善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更大程度的方便了群众诉讼,为我市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贡献。我市“一委一庭三中心”建设工作也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主要领导的肯定和表扬。

会议指出,“一委一庭三中心”工作虽然已在我市全面铺开,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一是工作推进不平衡;二是人员、经费等问题仍是制约这项工作的瓶颈;三是队伍建设还存在很多薄弱环节;四是规范化的管理考核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为此,会议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稳步推进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成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的重要任务。我市推行的“一委一庭三中心”建设,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重要指示,是提升社会治理水平、加强基层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的重大举措,是便民利民、促进社会稳定重要抓手,是强化基层政权建设、发挥司法资源最大效能的有效途径。各级政府及法检两院系统要充分认识推进“一委一庭三中心”建设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加大资金投入,完善各项制度建设。要督促乡、镇政府和基层法庭,切实担负起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责任,找准位置,认清职责,主动作为,确保“一委一庭三中心”建设工作稳步向前推进。

二、加强协调配合,发挥整体效能。一要加强平台建设。人民法院“一乡一庭”要按照司法主体、网络支撑、无缝对接的原则,与“一委三中心”共同开展工作。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要加强配合,做好司法调解与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仲裁机构以及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的对接。要通过“一委一庭三中心”这个平台,充分发挥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解决矛盾纷争的作用,构建起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二要发挥法律引领作用。“一委一庭三中心”工作要积极融入“七五普法”和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坚持运用法治化方式开展工作,解决问题。三要形成司法机关协同推动的良好局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民事检察案件、行政赔偿检察案件时,公安机关在办理民间纠纷、治安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时,两者在法律范围内,要同“一委一庭三中心”共同开展工作,对经“一委一庭三中心”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要及时进行司法确认,切实增强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提升司法推动整体效能。

三、探索体系建设,健全化解机制。市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等有关组织要主动与“一委一庭三中心”加强对接,充分发挥其联系各方维护权益的优势,协同做好系统内的矛盾化解工作。要积极适应新常态,积极拓展新职能,建立符合本地区、本单位、本系统工作特点的纠纷解决机制,纳入工作目标和责任体系。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培育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立专业化调解队伍,探索建立调解志愿者组织,鼓励成立民商事纠纷调解中心,探索新形势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品牌建设,努力形成工作特色。

四、搞好宣传教育,引领法治自觉。“一委一庭三中心”作为一项创新性的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和死角,特别是在偏远山区和农村,群众对“一委一庭三中心”的职能还不了解。这影响了“一委一庭三中心”作用的发挥。市县两级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及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在山区和农村还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对发生在身边的案件进行宣传。通过宣传使基层群众树立法治思维,引导群众平时自觉守法、遇到困难时找法、解决问题时靠法。从而培育全民的法律信仰和矛盾纠纷化解的终结意识,促进全民法律意识的提升,使遵法、护法、守法成为全社会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

五、强化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市县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一要制定和完善管理、协调、工作运行等流程,使“一委一庭三中心”的每一项工作都有章可循,规范运行。要探索在“一委一庭三中心”工作格局内积极推进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化、规范化建设,发挥人民调解及时就地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二要加强组织保障。要着力研究解决“一委一庭三中心”机构编制问题,挑选责任心强、综合素质高的人员到“一委一庭三中心”工作,做到人员固定,职责明确。三要加强业务培训。加强对“一委一庭三中心”队伍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工作人员政治素养,不断增强群众观念、了解群众心理、熟悉群众语言、掌握沟通技巧,加强自律管理,提高人员素质和调解水平,使“一委一庭三中心”的作用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四是加强纪律作风建设,不断完善纠纷调解监督机制,强化监督管理,严查违纪违法行为,确保人员清正、队伍清廉、司法清明。

六、加强工作监督,保障决定实施。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司法机关、相关社会团体和组织要认真贯彻执行市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并落实县(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相应的责任。市人民政府、司法机关要定期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推进“一委一庭三中心”建设工作情况,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开展情况。市人大常委会适时组织开展专项工作调研和视察活动,以保证决定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