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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8月1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知名商标认定保护办法9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记者曹璐)记者从市工商局获悉,由市工商局牵头起草的《邯郸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6年7月7日邯郸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据悉,该《办法》所称知名商标,是指在全市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享有较高声誉,依照该办法认定的注册商标。知名商标的认定对象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报知名商标:(一)商标注册人为本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或者其他组织;(二)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实际使用期限已满两年,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地方特色产业、农产品商标满一年,地理标志商标不受注册和使用时限限制;(三)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的销售额、纳税额、利润、市场占有率、广告投放量等主要指标在本市同类商品或服务中处于领先地位;(四)商标注册人有健全的商标使用、保护和管理制度;(五)该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质量优良、稳定,信誉良好,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六)该商标注册人近两年未发生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其它商标违法行为;(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近两年未出现较大质量事故,无重大违法行为;(八)商标所有人实际使用中的商标标识必须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准的商标文字、图形或者组合及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围一致;(九)没有权属争议。

《办法》规定,知名商标的认定实行自愿申请、逐级推荐、集中认定的方式,每年认定一次。商标注册人申请知名商标认定的,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据介绍,截至目前,我市拥有有效注册商标17945件,省著名商标277件,中国驰名商标22件,地理标志商标3件。该《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市经济发展领域的一件大事,是进一步推进我市“品牌强市、商标兴企”战略的重要内容,填补了我市商标管理法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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