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安志宏)记者从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了解到,自本月起,劳动人事仲裁案件将由申请人自主选择仲裁员,此举将更好地保障仲裁案件审理公开、公正。
据悉,仲裁案件立案后,仲裁委员会的全体办案人员都会被纳入备选名单,申请人可以从中自由选择仲裁员办理自己的仲裁案件。另外,当申请人选择仲裁员后,被申请人提出回避请求的,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回避的,由申请人重新选择仲裁员。申请人不选
择的,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仲裁员。
仲裁员对仲裁案件提出初步裁决意见后,形成送审稿,由复审小组对仲裁案件的审理程序、查明的事实、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裁决结果等进行复审,最终形成终审意见。仲裁案件审理结束后,由复审小组召集本案件当事人参加,请本案件当事人对仲裁案件审理情况进行评议。评议意见包括:是否超时审理,是否存在吃、拿、卡、要、推、拖、请等情况,是否公正裁决或存在其他违法违纪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