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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俗给予的彩礼如何返还饲养的动物侵权责任谁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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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5年7月2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习俗给予的彩礼如何返还饲养的动物侵权责任谁担

婚姻中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方,如何实现自己的离婚诉权?

李女士与被告许先生结婚八年,育有一子,且购买了两套房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曾长期不在家里居住,甚至直至孩子快两岁时才见过第一面,对子女抚养问题不闻不问,都是由原告一人承担子女的抚养费。被告经常对婚姻关系抱怨,并与多名女子关系暧昧,还动不动对李女士实施暴力。现李女士忍无可忍,想起诉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同时获得孩子的抚养权。李女士的诉求能实现吗?

律师观点:由于李女士在婚姻存续期间遭受丈夫许先生的殴打,属于《婚姻法》第32条第2款,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若经法院调解无效,可以准予离婚。而对于两者婚内的房产,依照婚姻法关于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本着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原、被告在婚姻期间,是原告一直与孩子共同生活,抚养并且照顾孩子的一切生活起居,被告曾多次因男女关系与原告分居,其间对子女抚养问题不闻不问,都是由原告一人承担子女的抚养费。原告与孩子在共同的生活中建立了不可分割的感情。此外,鉴于被告在生活作风上的不良态度及家庭暴力的劣习,本着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原则,应当由原告抚养孩子。

同居期间生育的孩子,能否向生父主张抚养费?

王女士在外地打工时,结识了已经有家室的李某,两人随即坠入爱河并偷偷私通。不久,王女士就有了身孕。结合自己的身体状况,以及李某承诺离婚并和自己结婚的现状,王女士决定生下这个孩子。在孩子出生时,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父亲姓名一栏中,明确写着李某的名字和身份证号码。在孩子满月以后,李某不仅没有离婚,而且还否认孩子是

自己的。王女士能否要求做亲子鉴定,并要求李某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律师观点:亲子鉴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原则上应当双方自愿。但是如果非婚生子女以及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有相应证据证明被告为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且非婚生子女本人尚未成年,亟须抚养和教育的,如果被告不能提供足以推翻亲子关系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应当推定其亲子关系成立。本案中,王女士提供了《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明材料,已完成了与其请求相当的证明责任。被告李某提不出足以推翻亲子关系存在的证据,在原告提出要求进行亲子鉴定的申请后,被告拒绝配合有关机构进行鉴定,故依法推定被告负有抚养义务,遂判决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

人工授精生育的子女,能否向父亲主张给予抚养费?

李女士与被告张先生经人介绍认识并结婚,尝试过各种方法后,仍然没有生育子女,经医院检查,是张先生无生育能力。两人经过协商,决定采取人工授精的方法,来生育一个孩子。后经熟人介绍,在某医院实施人工授精后,李女士不久便怀孕,并于9个月后生下一名男孩。之后,张先生以孩子不是自己的为由,经常与李女士发生争吵,后又长期分居,致使感情破裂。现李女士要求离婚,并要求张先生给付孩子的抚养费。

律师观点:李女士与张先生感情破裂,可以依据《婚姻法》采取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的方式,结束夫妻关系。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一子,是夫妻双方在未办理书面同意手续的情况下,采用人工授精方法所生。实施人工授精时,张先生在现场,未提出反对或者不同的意见,后也一直给付孩子抚养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7月8日在《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中明确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

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函规定,李女士与张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的孩子,应当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张先生现在否认当初同意李女士做人工授精手术,并藉此拒绝负担对孩子的抚养义务,其理由不能成立。张先生应继续给付孩子的抚养费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为止。

因习俗给予的彩礼,如何返还?

男方张某与女方李某按照农村

习俗举办了结婚典礼,并在一起共同生活了两年时间,后因性格不和,结束了同居生活,李某带着孩子回了娘家。由于张某对于孩子不管不问,拒绝提供任何抚养费用,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并返还同居前女方带至男方处的财产。张某提出反诉,要求返还彩礼费用20000元。本案目前尚在审理中。

律师观点:婚生子女同非婚生子女享有相同的权利,不跟随孩子共同生活的父亲或者母亲必须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直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因此男方必须承担抚养费用,由于男方提出了返还彩礼请求,虽然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未登记结婚的应当返还彩礼。但是由于本案张

某李某已经共同生活了两年时间,并且共同生育有子女,不应全部返还,法院应当判决少量返还。

房地产公司逾期交房,买方能否主张损失?

任女士于2014年6月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的交房日期为当年10月31日。但在到期交房时,房地产开发公司却无法出示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房屋验收备案表等证件及资料。为此,任女士以房屋达不到交房条件为由拒绝收房。任女士认为因房地产开发公司逾期交房给自己造成了损失,故主张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给自己已付款利息、违约金、租房费等损失共5万元。

律师观点: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中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对房地产开发公司逾期交房所要承担的责任也有所规定。因此房地产开发公司所说,房屋其实已经符合了业主入住的条件,已经取得竣工验收报告,而且合同中约定的交付条件并不包含房屋验收备案表,故无需出示验收备案表给任女士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此外,依照《合同法》规定,违约金和实际损失不能重复计算,违约金数额不能弥补任女士的租房费损失,则违约金应以任女士的房租替代。所以任女士可以要求赔偿,但赔偿的数额会少于所要求的5万元。

饲养的动物侵权,责任谁担?

孙女士已经年过七旬,在骑车买菜的途中与正在遛狗的江女士相遇。不知是何原因,江女士的狗突然挣脱江女士,发疯似地追赶孙女士,并大声狂吠。孙女士突然受到惊吓,因躲避不及,从自行车上摔下受伤。

现孙女士要求江女士赔偿自己残疾赔偿金共27700余元。

律师观点:江女士作为狗的饲养人,对其饲养的狗管理约束不善,没有尽到应有的管理责任,导致王女士受到惊吓后摔倒并产生损害后果,因而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的规定,江女士应承担孙女士身体受到伤害的赔偿责任。

无因管理中,无因管理人的损失如何获得弥补?

张某承包村里的鱼塘,经过精心饲养,收成看好。就在鱼出塘上市之际,张某不幸溺水而死,而其两个儿子都在外地工作,无力照管鱼塘。张某的同村好友李某便主动担负起照管鱼塘的任务,并组织人员将鱼打捞上市出卖,获得收益4万元,其中,应向村里上缴1万元,李某组织人员打捞卖鱼所花费劳务费及其他必要费用共计2000元。现李某要求张某的继承人支付2000元费用,并要求平分所剩2.8万元款项。

律师观点:根据本案可知,李某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在本案中,在张某死后其鱼塘无人照管的情况下,李某为了张某的利益,主动为其管理,应认定为无因管理。李某提出支付2000元费用的要求应予支持,平分2.8万元余款的要求不予支持。《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可见,2000元费用属于无因管理必要费用,应得到偿付;而李某要求平分2.8万元余款的要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商文翔,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法律本科,邯郸市律师协会非诉委员会委员。2002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2004年开始从事律师执业,擅长民商重大案件诉讼与仲裁、房地产投资开发、法律顾问、尽职调查等,同时担任十余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联系电话:13785023952,

0310-5501099。

李长平,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河北大学法学学士,1997年从事专职律师,从业近20年,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专注于企业并购重组、公司改制、投融资、股权转让、企业法律风险评估与防范等公司方面业务的法律研究。现担任十余家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联系电话:18630036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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