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仲裁委员会
为更好地满足仲裁业务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提高仲裁案件审理过程中鉴定(评估)活动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确保仲裁案件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邯郸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邯郸仲裁委员会鉴定工作管理规定》的规定,本会决定从社会各行业中介组织中选聘鉴定(评估)机构。
鉴定(评估)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从事工程造价鉴定、房地产评估、工程质量、房屋安全
鉴定、土地评估、资产评估、保险公估的社会中介组织;(2)具有进行上述鉴定(评估)工作相应的资质的;(3)能够遵守有关鉴定(评估)管理规定,遵守仲裁法、仲裁规则和其他法律法规的;(4)能够保证科学、客观、公正、及时地进行鉴定的;(5)执业过程中没有违规、违法情况,未被行业主管部门或行政机关处罚的;
鉴定(评估)机构没有地域限制,凡符合以上条件报名者,务于2015年8月8日前将机构基本情况、资质
证书、营业执照、执业业绩等报至本会,本会审核后将增聘的鉴定(评估)机构录入《鉴定(评估)机构名册》,取得仲裁案件鉴定工作的资格。
报名地址:邯郸市开发区新园街6号甲市政府新园街综合办公楼。联系人:杨峥(3113610)
已录入本会《鉴定(评估)机构名册》的机构如无名称变更、资质范围调整等情况的不再报名。
邯郸仲裁委员会2015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