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作文·法律
3上一版  下一版4
 
永久的记忆
金鱼和乌龟
牛奶风波
“征服”溜冰鞋
我喜欢百合花
我的“玩儿伴”
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如何解决?
版面导航     
返回邯郸新闻网
新闻搜索: 投稿平台  
3上一篇 2015年6月1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如何解决?

借款到期通过什么方式要回最有效?

借款到期通过诉讼方式要回最有效

陈某咨询,2014年3月份,李某向其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今年3月份,借款到期后,陈某要求李某偿还借款,但李某总说现在没钱,等有钱了再还。问陈某能通过什么方式要回借款?什么方式最有效?

律师:第一种为协商的方式,陈某可以继续与李某协商,让其偿还借款;第二种为调解的方式,陈某可以通过让第三方做调解工作,让李某偿还借款;第三种为诉讼的方式,陈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李某,让其偿还借款。

第一种、第二种方式,若李某推托不偿还借款,这两种方式将无法进行,很难成功,第三种方式,陈某向法院起诉李某,让其偿还借款,若李某仍不偿还借款,诉讼中,陈某可以通过法院保全李某的财产,诉讼后,李某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所以,第三种诉讼的方式是最有效的方式。

银行汇款凭证是否可以证明借款关系?

金某咨询,其与张某是多年好友,从2012年开始,张某以其公司经营困难为由,多次找金某借钱,张某承诺每月支付不少于3分的利息,由于多年好友的关系,借款时金某未让张某打借条,起初张某也是按口头说的时间还款,并给予约定的利息作为回报。后来,张某由于公司经营困难,以需要周转资金为由,一直未还款。今年3月份,金某因急需资金,多次向张某索要借款,开始张某答应过几天还款,后来不再理睬金某,并说没有借条,不能证明其与张某之间存在借款关系。请问,金某与张某之间的借款虽无借条,但有银行汇款凭证,是否可以证明金某与张某之间的借款关系?

律师:根据民法学理论,法律行为的分类存在要物行为和诺成行为,合同的分类存在实践性合同和诺成性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显然《合同法》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属于要物行为,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

同,合同以出借人实际提供借款时生效。但是银行汇款可能存在于多种法律关系之中,汇款仅仅是一种事实行为,汇款凭证只能证明金某向张某支付了款项,而无法证明该项款项的交付原因,不能证明借款关系的成立。所以仅以汇款凭证不能体现出金某与张某之间的借贷关系,还需要补充其他相关证据,加以证明金某向张某交付的该笔汇款系借款。

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如何解决?

李某来电咨询,其与韩某有借贷关系,并有借条作为证据,但是年初韩某去世,到还款期限拿借条向其妻子赵某索要借款,赵某称对此笔借款并不知情,不予归还。请问,此笔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韩某之妻赵某是否有义务偿还该借款?

律师: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条是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借债通常应共同偿还,无论是夫妻一方名义还是双方名义形成的债务,只要能证明该债务的产生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则该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清偿义务。所以韩某之妻赵某只要不能证明该笔借款是其与韩某约定的个人债务,就有义务对该借款进行偿还。

要求保证人偿还借款注意担保时效

邢某来电咨询,2014年初,刘某向其借款10万元,杨某作为保证人,保证方式未作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并签订了借款协议。还款期限届满,其要求刘某归还借款,刘某称无力还款,后来刘某离家出走,杳无音讯。请问,现在无法找到刘某,邢某是否可以要求担保人归还借款?

律师:首先,根据《担保法》第19条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

约定或者约定不确定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其次,根据《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无论刘某是否有能力还款,邢某都可以要求刘某和杨某任何一方还款,所以邢某可以要求保证人杨某归还借款。但是一定要注意担保的时效问题,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应当在借条日期届满后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偿还借款。

如实归还回扣如何认定?

的行为属于商业贿赂行为吗?

律师:首先,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其次,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为销售或者购买、提供或者接受服务,采用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不正当交易。《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商业贿赂最关键一点就是“账外暗中”,故本案中,作为企业总经理的刘某给对方公司的采购部经理回扣,但都如实入账,不属于商业贿赂行为。

孩子抚养费应当怎样给付?

尹某来电咨询,其与李某经人介绍认识并结婚,后生有一子,但婚后李某常年不在家,在外混日子,也没有固定工作,对孩子更是不闻不问,现在尹某想提出离婚。李某没有工作,也无固定经济来源,还想要孩子的抚养权,李某父母称如果离婚,孩子应归李家抚养,李某父母可以替李某抚养孩子,但李某父母也是农民,经济条件薄弱。现在孩子5周岁,并且一直跟随尹某生活。请问,如果离婚孩子应当由谁抚养?对于李某的经济状况,如果离婚且孩子由尹某抚养,孩子的抚养费李某应当怎样给付?

律师:《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由此可见,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应根据子女的年龄分两种情况来决定。第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第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法院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裁判。本案中,孩子一直跟随尹某生活,且尹某有一定的经济收入,孩子由其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如果离婚且孩子由尹某抚养,李某属于无固定收入,一般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支付抚养费。

房屋过户的方式有哪些?

赵某来电咨询,现在其父母还健在,也有其他子女,父母有一处房产,想过户到自己的名下,问采取什么方式过户比较合适?

律师:房屋过户一般有三种方式,买卖、赠与和继承。买卖和赠与是有税费的,具体征收税费的标准,要看当地房管局的规定,继承是没有

税费的,不过要等到父母过世后才能办理。就本案来说,父母还健在,不能通过继承方式过户,只能通过买卖或赠与的方式过户到赵某的名下。

房产按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王某来电咨询,其和李女士于2013年5月份登记结婚,2013年8月份,王某家出资50万,李某家出资40万购买了一套房产,房产所有权人登记在王某名下。问现在要离婚,这套房产该如何处理?

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该房产应按照双方父母各自的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当事人房产权利是否能得到支持?

张某咨询,2012年谈恋爱的时候,男方赵某自行出资在青岛购买了一套房产,赵某口头承诺将房产赠与张某一半。2013年初双方领取了结婚证,婚后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书,但没有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也没有到房管局办理房产更名手续,现在男方赵某不想将房产分给张某一半了,问张某到法院起诉,能否得到一半房产?

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和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未经过公证,也未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所有权人的手续,如果起诉到法院主张房产所有权一半归张某,法院不会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

王献梅,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毕业于河北大学法律系,法学学士学位,邯郸市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燕赵律师网主创人员之一。长期专注于公司法务、金融证券、商务合同等民商法领域,担任:国电河北龙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涉县崇利制钢有限公司、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邯郸市山花食用油有限公司、邯郸市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的法律顾问。服务理念:恪守诚信、追求卓越,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顾问。电话:

13231073468,0310-5501099。

刘某咨询,其是一家企业的总经理,与另外一家公司形成合作关系,由于生意不好做,想保持长期的合作关系,在对方公司的采购部经理购买本公司产品后,会给其相应的回扣,但每笔回扣款项都会如实入账。请问,自己给对方公司采购部经理回扣

谢子红,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毕业于河北大学法律系,法律学士学位,曾就职于政府部门、检察机关。2000年取得律师资格,从事政法、律师工作将近二十年,以笃守诚信、创造卓越为理念,竭诚为委托人服务。现任河北永洋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河北远航化工有限公司、邯郸华气亿兆天然气有限公司、邯郸华灿宇照明有限公司等十多家企业、机关法律顾问,并受聘为邯郸仲裁委员会委员。擅长处理经济纠纷案件及代理刑事辩护案件。电话:

13831039502,0310-5501099。

 
3上一篇
 
   
   
   


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13-0005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1304034000019/20

地址:河北省邯郸市滏河北大街42号    邮政编码:056002    投稿信箱:hdrbs@126.com
联系电话:0310-3111097(网站) 广告:3111071(日报)3111076(晚报)
所有内容为邯郸日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