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武安市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2440号民事调解书、(2016)冀0481执154-7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据国家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我局将被执行人杨新书坐落在丛台区联纺路亚太新村康乐苑7-3-5号房屋(建筑面积:126.48平方米;用途:住宅)过户到买受人李延明名下。
杨新书上述房屋的0101062376号《房屋所有权证》自公告之日起作废。
邯郸市国土资源局2018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