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石家庄市平安公证处(2015)冀石平证执字第001号执行证书,新乐市人民法院(2015)新执字第118—12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据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我局将被执行人兴欢庆下列房产公过户给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1)、丛台区人民东路98号招贤大厦11层0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0101285319号;建筑面积:169.97平方米;用途:办公)。
(2)、丛台区人民东路98号招贤大厦11层09号(房屋所有权证号:0101285320号;建筑面积:169.97平方米;用途:办公)。
兴欢庆以上两处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自公告之日起作废。
邯郸市国土资源局2018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