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法制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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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8年5月2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人民陪审员法》学习十问

编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已于今年4月27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施行。该法的出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保障公民民主权利、推进司法民主建设新的里程碑。

为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增强参与支持人民陪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良好的法律实施环境,日前,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赵万举接受了本报记者专访并作解读。

1、问:《人民陪审员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今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本法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进一步深化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作出明确论述,为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指明了发展方向。

根据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201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司法部在全国50个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其中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为试点之一。经过三年试点,各地法院已经探索出不少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所涉及重点难点问题也基本形成共识,立法条件已经具备。制定一部专门的人民陪审员法,既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也是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功能作用的客观需要,对于扩大司法领域的人民民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实现司法专业化判断与老百姓朴素认知的有机统一,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人民陪审员法》涉及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选任方式、参审范围、合议庭模式、事实审法律审区分和管理保障机制各方面。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民主权利。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2、问:《人民陪审员法》在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范围、审判组织模式、陪审职权行使等方面有哪些新的规定?

答:这几个方面正是该法的重大亮点。为了贯彻中央改革精神,有效提高参审质效,人民陪审员法在合理界定并适当扩大参审范围的基础上,规定了两种审判组织模式,并妥善区分事实审与法律审。《人民陪审员法》将案情复杂的案件、公益诉讼案件和社会影响重大的死刑案件列入参审范围,扩大了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确定三人合议庭和七人合议庭两种

审判组织模式,人民陪审员参加三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理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以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熟悉社情民意,长于事实认定的优势。《人民陪审员法》还专门作出规定,特别强调了审判长对人民陪审员的指引、提示等义务,但不得妨碍人民陪审员对案件的独立判断。

3、问: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是如何规定的?

答:《人民陪审员法》规定: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人民陪审员应当忠实履行审判职责,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4、问: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哪些条件?有哪些禁限止规定?

答:《人民陪审员法》规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年满二十八周岁;(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四)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人民陪审员:(一)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二)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三)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一)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公职的;(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四)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五)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六)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5、问:人民陪审员的名额、选任责任机关以及选任要求等是如何规定的?

答:《人民陪审员法》规定: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人民陪审员的名额不低于本院法官数的三倍。

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从辖区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五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征求候选人意见。

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因审判活动需要,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和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推荐的方式产生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并相应进行资格审查、确定人选及任命。依此方式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的五分之一。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

6、问:哪些案件适用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

答:《人民陪审员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一)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二)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三)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四)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7、问:参加合议庭审判的人民陪审员应如何确定?

答:《人民陪审员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其辖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不断完善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的工作制度和技术保障机制,确保参加个案审理的人民陪审员均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防止出现少数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组成固定合议庭审理案件的现象,让更多的人民陪审员有机会参与案件审理。

8、问:对于人民陪审员的日常管理有哪些要求?

答:《人民陪审员法》规定:人民

陪审员的培训、考核和奖惩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对于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人民陪审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9、问:对人民陪审员的保障措施主要有哪些规定?

答:《人民陪审员法》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人身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人民陪审员及其近亲属打击报复。对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人民陪审员及其近亲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违者应予以及时纠正。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10、问: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陪审员法》的学习宣传与运用提出哪些要求?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有计划、分批次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活动,首先抓好法院领导干部和广大法官的学习,先学一步,学深一层,全面、准确学习领会《人民陪审员法》的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努力提高广大法官对《人民陪审员法》的理解和适用水平,增强广大法官指导人民陪审员有效参审的能力,确保《人民陪审员法》的各项规定深入人心,有效实施。

其次,要把人民陪审员工作纳入到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大格局中,加强信息化力度,实现最高院人民陪审员管理系统与各级地方法院人民陪审员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实现人民陪审员管理系统与本地审判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积极推进人民陪审员信息管理与分析、陪审员履职管理、陪审员评价管理、陪审员监督管理和陪审员服务平台功能建设;积极运用手机APP、远程阅卷、电子签章等信息科技手段,实现选用、参审、管理的全程信息化,进一步提升人民陪审员管理的信息化水平,为人民陪审员参审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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