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复兴区人民法院(2017)冀0404民初1607号民事判决书,(2018)冀0404执238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据国家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我局将被执行人张立波坐落在复兴区岭南路49号安泰小区14号楼4单元3号房屋(建筑面积:123.99平方米;用途:住宅)过户给路彤彤。
张立波上述房屋第000355893号《房屋所有权证》自公告之日起作废。
邯郸市国土资源局2018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