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台前县人民法院(2014)台民初字第1538号民事调解书决书、(2015)台执字第00054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据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我局将被执行人姜玉英坐落在邯山区中华南开元小区14-3-10号房产过户到黄良原名下,姜玉英上述房产的第000514号《房屋所有权证》(房屋面积60.10平方米,用途为住宅)自公告之日起作废。
邯郸市国土资源局2017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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