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秋杰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6年3月29日起对你单位实施立案检查。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邯国税稽处【2016】第6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邯国税稽罚【2016】第6号)公告如下:
一、你单位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2月28日)第二百零一条。根据国务院令《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310号)第三条之规定,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15日内,到丛台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将税款、罚款及相应滞纳金入库,否则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若对我局上述决定有争议,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缴清上述款项,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依法向邯郸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因无法直接送达,现公告送达上述税务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