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座律师:张勇
案件介绍:王老汉夫妻生有一儿一女,儿女都已经成家立业并且都有了各自的房子。剩下老两口居住在王老汉单位房改时买的两居室里。不久,王老汉的老伴不幸去世,剩下王老汉一个人。王老汉亲笔书写了一份遗嘱,指定由儿子继承自己的房产。几年后,王老汉被检查出患有癌症晚期,住院期间女儿无微不至的照顾,让王老汉很感动,王老汉因病已经无法执笔,就由女儿请律师现场见证并制作了一份代书遗嘱,指定房产由女儿一人继承。
王老汉去世后,儿女各执一份遗嘱发生争执,诉讼到法院。
案件分析:河北盈邦律师事务
所张勇律师分析认为,遗嘱中所涉及的房产属于王老汉夫妻婚后的共同财产,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所以在王老汉老伴去世后,王老汉对该房屋享有一半(即1/2)的份额。另外一半应当作为遗产,王老汉和儿子、女儿均有继承权,由三人各自继承1/6的份额。
在王老汉生病住院之前,他写遗嘱由儿子继承他自己的房产,但是生病期间因为女儿无微不至的照
顾让其十分感动,因此,让他决定重新设立遗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王老汉所立的两份遗嘱都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因两份遗嘱都没有公证,且第二份遗嘱设立在后,所以王老汉的第二份遗嘱有效,女儿获得王老汉4/6房产继承权。之前根据法定继承,女儿有1/6的房产继承权,因此,王老汉的女儿应得5/6房产,儿子应得1/6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