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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人让车成为中国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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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人让车成为中国特色

说事

编者按

斑马线前,明明有行人在过马路,而来往的车辆却丝毫不见减速,呼啸而过,惊起行人一身冷汗,这样的现象,在中国的城市里可谓是司空见惯。浙江海宁就对这一“司空见惯”较起了真,当地一位司机在过斑马线的时候不礼让行人之后,遭遇了当地交警部门罚款100元,驾照扣3分的处罚。而不服处罚的司机先是向当地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处罚决定之后,又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把当初处罚他的交警部门告上的法庭,但最终还是被法院判决输掉了官司。

池墨

车让人是对生命应有的尊重

机动车对行人的礼让,既是文明的体现,也是对生命应有的尊重,然而,贝先生遇到人行横道上的行人,不是文明避让,而是逼迫行人为自己让行,事后居然还将此作为状告交警大队的理由,让人深表遗憾。

良好的交通秩序,需要每一位交通参与人去严格遵守。俗话说车让人让出文明,人让车让出安全。无论是车和人,都应该互相礼让,遵守交通法规,才能保证我们的安全。如果双方僵持不下,各行其是,那么,离交通事故也就不远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而驾驶员在进行驾驶技能学习时,教材上也明确规定:遇行人或机动车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及时停车让行,不得抢行或绕行。右转弯通行时,更要注意礼让人行横道上的行人。可以说,车让人是一种硬性规定,是机动车驾驶人必须谨记和遵守的,如果机动车驾驶人不能做到礼让行人,礼让他人,那么,他就成为了一个隐性的马路杀手,随时都会对他人构成生命威胁,这样的人是危险的。

海宁这位司机驾驶车辆不避让行人,显然已经错了,逼得行人避让自己的车辆,更是错上加错。然而,让人遗憾的是,该司机不仅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反而以此为由将处罚自己的交警大队告上法庭,这种做法让人不解,该司机此举到底是想说明自己知法懂法,还是想暴露自己无知的一面?法院的判决告诉该司机,其并不懂法,而该司机此举也告诉我们:其缺少应有的交通常识,也缺少对生命应有的尊重。

朱永华 “应当即必须”的法条解读值得斟酌

机动车在经过斑马线时,途经斑马线的行人做出避让机动车的表示,机动车随减速通过,正在此地进行交通集中整治的执法人员,以机动车没有主动避让行人为由,对司机做出罚款100元并记3分的处罚,司机不服,在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后,将交警大队告上法庭,要求要求交警撤销处罚并公开道歉。原被告激辩的焦点既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规定中的“应当”二字,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原告方认为当时行人已经停在人行横道上主动避让车辆,因此他减速通过并无不妥。而被告则认为法条中的“应当”即为“必须”,机动车在途径斑马线时,只要有行人通过就必须避让。法院最终支持被告,也认为法条中的“应当”即是“必须”,遂作出原告败诉的判决。

很显然,法院的判决不但符合社会共识,也有利于保护斑马线行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更契合当下交通文明状况有待提高的现实,对于倡导机动车驾驶员主动礼让斑马线更有法律指导意义。但是就法条中的“应当”是否就可解释为“必须”,显然很值得斟酌,从汉语基本常识来理解,“应当”既

不等同于“应该”,更不能解释为“必须”,一般情况下,“应当”是有前提条件的,有“应当”和“不应当”之别。但“必须”则没有前提条件,即无论什么情况,都不存在“必须”或“不必须”的选择,这才是“必须”的范畴。但在诸多法律条款中,尤其是交通安全法,其中很多条款在表述“必须”含义的内容上,几乎都是用“应当”来表述,这不仅会给很多非法律人士造成误解,即使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同样也会有不同解读,稍微注意还不难看出,很多法律条款中,不但强调“必须”的条款用“应当”来表述,对于“禁止”或“不准”的行为往往也是以“不得”来替代。从汉语言角度来看,实际上这种表述是“不准确”的。

但无论怎么解释,“应当”也并不能等同于“必须”,在法条中做出“必须”的解读,确实很难让人心服,由此而带来的弊端更显而易见,在我们大力推进法治社会的过程中,这样的“模糊”语言,既让法规的刚性不足,严肃性降低,也很容易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导致执法权的滥用,任何法规都需要有十足的刚性,最大压缩弹性执法空间也是法治进步的必须,不能因为执法环境和执法对象的不同,该应当的不应当,该必须的“不必须”。

苑广阔

车辆不礼让行人被判罚具样本意义

斑马线前,明明有行人在过马路,而来往的车辆却丝毫不见减速,呼啸而过,惊起行人一身冷汗,这样的现象,在中国的城市里可谓是司空见惯。尤其是随着近年来城市机动车保有量呈现爆发式增长,这种现象也随之变得越来越多。车辆驾驶人这种行为,既涉及到驾驶文明、生命安全意识,同时也涉及到对国家法律法规的遵守等等。

公民因为执法部门对自己的处罚不公而提请行政复议甚至是提起法律诉讼,体现了公民的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是值得充分肯定的,但是行政复议和司法诉讼的结果却等于是给所有的机动车驾驶员敲响了警钟。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车辆不礼让行人被判罚具有法律上的样本意义,而浙江海宁这位公民,无形之中等于是给我们上了一堂事关文明驾驶的文明课,也上了一堂事关法律法规的法律课。

按照原告的说法,当自己驾驶车辆通过斑马线的时候,行人已经停在人行横道上主动避让车辆,因此他减速通过并无不妥。但是按照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之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

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也就是说,当行人已经站在斑马线上,机动车只能停车让行而不是减速通过,更不能让行人给自己让路。这位原告表示行人停在人行横道上主动避让车辆,所以自己就减速通过了,问题在于,行人停止过马路,更多的不是“主动”避让车辆,而是担心自己的安全“被迫”避让车辆。这位原告,无疑是搞反了其中的逻辑关系。

进而言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机动车“应当”停车让行,不是可让可不让,而是必须要让,“应当”就是“必须”。所以当行人在斑马线上时,机动车必须停下来让行人优先通过,以保护行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否则就既是对行人健康权和生命权的一种漠视,也是对国家法律法规的一种漠视,理应接受法律的惩罚和道德上的谴责。

一起官司的输赢算不上什么大事,如果通过这起官司的输赢,能够引起更多人的反思和警醒,能够引导更多人文明驾驶,依法驾驶,把交通文明和交通法规放在一个更加重要的位置,你才是我们所最为期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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