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海波于2011年8月25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NO.00050219,房屋坐落:丛台区朝阳路69号鸿基花苑2-1-503号。现因个人贷款资料不合格银行不给予批准贷款,故无法支付剩余房款。经双方协商同意,自愿解除合同编号为NO.00050219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特此公告
邯郸市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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