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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4年11月1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邯县国土资罚字[2014]09012号

当事人:尚付申、男、汉族,系邯郸县兼庄乡西军师堡村村民。

经查实:尚付申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于2007年前后相继在兼庄乡西军师堡村买卖西军师堡村集体土地2.6599亩,该地块属邯郸市东部新城主城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村委会及包队干部证明、相关询问笔录、邯郸县住建局证明。

尚付申擅自买卖土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之规定,属非法买卖土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尚付申行政处罚如下:1、该行为属非法买卖土地行为。

2、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邯郸县人民政府或邯郸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或者三个月内依法向邯郸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备注:1、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公告期为60日;2、公告期满后,即视为送达。

3、2014年11月14日刊登的邯县国土资罚字[2014]09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与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同之处,以本次刊登为准。

邯郸县国土资源局201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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