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座律师:王志达
[案情]2013年12月16日,河北省某市的张某从朋友王某处购买一辆上海大众朗逸汽车,张某和王某签订了购买协议,但二人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2014年2月份,张某驾驶所购买车辆载着自己的同事李某、赵某前往酒店喝酒。席间,赵某老婆打来电话,说赵某的孩子生病发烧,让赵某前往医院,见此情形,张某主动把自己的车出借给未取得驾驶证的赵某,赵某开车赶到医院看孩子无大碍,后在返回酒店途中将骑电动车的黄娟撞倒,造成黄娟身上多处骨折,后黄娟被送完医院治疗共花费90000余元,对于本次事故,后经交巡警勘察认定,赵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黄娟出院后将车辆产权登记证上所登记的王某、购买王某车辆的张某,肇事者赵某三人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三人共同向其赔偿
245000元。那么黄娟的诉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解答]河北盈邦律师事务所的王志达律师称,黄娟的请求不能完全得到支持,张某与赵某应共同向黄娟进行赔偿,王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为车辆所有人将车辆出借给别人,使用人在开车的过程当中出现了交通事故,一般情况下,车主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但是如果车主在这个过程当中,存在过错,而因为过错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那么车主应该在其过错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张某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驾驶证并饮酒的赵某使用时,应当预见赵某未取得驾驶证并且酒后驾驶机动车可能存在安全技术隐患。因此,张某在主观方面存
在过错,应当承担责任。
对于本案中的王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中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故原车主王某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买卖汽车未经过户登记但已交付使用的情况下,因为买受人对汽车已经占有,并具有事实上的支配地位,同时汽车各项利益也为买受人所有,因此买受人作为实际车主,已将汽车实际占有和使用,而对于原车主来说,其虽然是登记车主,但因交付汽车已丧失了对汽车的运行支配和运营利益,汽车实际上已脱离了他的控制范围,因此在买受人管理使用汽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没有过错,而应由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