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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峰矿区国土资源局关于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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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峰矿区国土资源局关于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邯郸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土地使用者的申请,我局拟收回三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号宗地土地使用权者为邯郸陶瓷集团美联有限责任公司(原邯郸陶瓷集团总公司第三瓷厂),位于峰峰矿区彭城镇新开路37号,土地证号为邯市国用(97)字第F050160号,其四至为东至邯郸陶瓷集团原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东厂区(原陶瓷石粉厂),南至新开路,西至三和村,北至房管所,土地用途为工业,使用权类型为划拨,土地使用权面积70272.96平方米。拟收回土地面积70272.96平方米。

二号宗地土地使用者为邯郸陶瓷(集团)总公司琉璃瓦厂(原邯郸市琉璃瓦厂),位于峰峰矿区彭城镇彭河路,土地证号为邯市国用(97)字第F050157号,其四至均为河泉村,土地用途为工业,使用权类型为划拨,

土地使用权面积4206.40平方米。拟收回土地面积4206.40平方米。

三号宗地土地使用者为邯郸陶瓷(集团)总公司琉璃瓦厂(原邯郸市琉璃瓦厂),位于峰峰矿区彭城镇彭河路14号,土地证号为邯市国用(97)字第F050231号,其四至为东至河泉路(原河泉村胡同),南至河泉路(原河泉村胡同),西至河泉小学,北至彭河路,土地用途为工业,使用权类型为划拨,土地使用权面积5677.11平方米。拟收回土地面积5677.11平方米。

以上宗地面积准确、四至清楚、权属无争议。如有权属争议、土地抵押、法院查封及其他债务等情况,请相关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与邯郸市峰峰矿区国土资源局联系。否则,视为无异议,责任自负。

特此公告

联系人:刘女士荣女士

联系电话:0310—51620625162043

201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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